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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时间:[2008-10-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办共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口岸外轮供应、仓储和熏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属于国家规定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仓储和熏蒸企业;
    2、具备与口岸外轮供应、仓储和熏蒸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地、人员和资金等;
    3、外轮外供、熏蒸和仓储的资格验证报告;
    4、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劳动合同;
    5、负责人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和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和业务可行性报告和范围;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调研论证;
    3、核查验收;
    4、征得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同意;
    5、研究审批(紧急避险船舶许可程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 85913080

二、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区域(海、空

    (一)国际航行船舶等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港口、水域
    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报单位呈报审批情况并提供批文复印件;
    3、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非开放港口或水域的该船舶的船舶、船员资料等。
    许可程序:
    1、受理承办单位申报;
    2、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
    3、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
    4、由申报单位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5、协调组织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安排检查检验工作(紧急避险船舶简化许可程序)。
    许可时限:20工作日
    办理机构: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80

    (二)国际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青岛空港口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我国领空审批办法》;《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
    申请材料:
    1、临时经青岛空港口岸出入境的专机、包机、加班飞机的基本要素;
    2、飞机预计抵达15天前(最迟5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的申请一式2份,(中英文均可);
    3、飞机到达机场24小时前,通报航空器国籍和型别,航空器的所有单位和经营单位,识别标志,飞行目的,最大起飞重量和着陆重量,空勤人员的姓名、职务、国籍,乘客人数及名单,起点机场至目的机场的航线,飞行日程及时刻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飞行的航路及其他事项;
    4、申报单位通报审批情况并提供批文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承办单位申报;
    2、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
    3、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
    4、由申报单位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5、协调组织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安排检查检验工作。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85913080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1165
    单位地址:香港中路11号
    网址: http://kab.qingd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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