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 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负责口岸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三) 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运输、特资运输和出入境旅客运送工作。 (四) 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五) 负责协调处理或裁决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 (六) 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七) 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办公、生活设施建设投资和拟增编制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 (九)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十) 组织口岸单位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十一) 负责船厂维修外轮及对外供应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口岸仓储业管理。 (十二)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